《易燃易爆化學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講解了為加強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監督而制定的規定,旨在保障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本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編制,適用于中國境內的所有涉及這類物品的活動,包括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和銷毀。它定義了涵蓋哪些特定種類壓縮氣體、液化氣體以及其他具備燃燒或爆炸特性的物品屬于易燃易爆化學品類別,并對新老設施建設的位置做出嚴格規定以確保安全性。文件還指出,相關單位和個人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前必須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請審核意見書或許可證,無合法手續不得開展業務。另外明確了不允許在民用建筑及民用地下空間進行該類型物品的操作活動。
針對生產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易燃易爆化學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描述了一系列必須滿足的前提條件,從建筑物與場所設計要符合防火標準到配備必要的電氣防爆、靜電導除裝置和消防安全設施,并確保設備定期養護檢驗、員工須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等內容。同時要求廠家提供的產品要有詳細的安全說明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灌裝容器、包裝及其標識。大量銷毀這類物質也得先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才能進行。
《易燃易爆化學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適用于需要嚴格管理和控制火災及爆炸風險的企業和個人,特別是涉及生產、使用、儲存、經營和運輸含有這些特性的化學品單位或個人。這不僅包括石油化工行業在內的眾多化工生產企業、物流企業,而且對于使用此類危險品較多的研究機構和其他潛在使用場所也提出了規范性的指導和約束。遵循此辦法可以有效預防事故,維護社會穩定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