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員量制度》講解了對民爆器材在各操作環節中進行嚴格數量管理及規范人員要求的重要性。該制度明確了使用民爆器材應基于當班具體生產任務確定精確的領用數量。火工物品必須實施逐級審批制度,在審批階段需核實現役用量的真實性,任何不遵守規定者都要承擔責任。剩余的當班火工產品要完全清退給庫管,絕對禁止個人私自留存或轉交他人。對于參與民爆物品使用作業的操作員,強調務必依據安全操作規程工作來預防事故發生的風險;而儲存環節中,明確規定庫房只能按照公安部門審批的安全儲量存放炸藥,并且嚴禁出現超量現象。此外,在人員聘用上,要求擔任炸藥倉庫的保管員需通過公司管理部門領導政審后方能任職,同時還要及時為炸藥庫補充各個工種的專業人員,以此確保庫區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轉。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員量制度》適用于涉及民爆物品相關業務的企業單位以及相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爆破工程公司、礦山企業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直接接觸民爆產品的工作人員。從生產企業角度講,有助于規范企業內部安全管理機制,在各個環節保障爆品使用的合理性與安全性;對一線操作員工而言,則明確了行為準則和作業范圍,確保其自身和其他作業者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