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管理辦法》講解了為保障民用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及放射性物品(簡稱“危險物品”)在運輸、儲存、保管、使用和報廢全過程的安全管理而制定的系統規則。此辦法涵蓋了對涉及危險物品各方面的安全管理職責,從主要負責人承擔全面責任開始,明確分工至具體實施部門的責任,包括確保安全管理人員專業培訓持證上崗等內容。針對危險物品的具體管理環節,該法規還特別詳細描述了危險物品采購需經過嚴格的資質審批流程,并規定只能向合法企業購買。此外,在危險物品運輸方面,提出嚴格的要求如必須選用專業資質運輸企業,且要求相關人員充分了解所運載物品特性及應急處理措施。文件中關于存放和使用的指導原則也相當詳盡。強調倉庫應單獨設置,并采取多種防護措施,同時對庫房的安全設施建設、檢查以及應急預案做出規劃;對于危險物品的實際應用,建立嚴格的領取審批制度,確保未使用的危險物品能當日退庫。
《危險物品管理辦法》適用于全國范圍內涉及到民用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這些單位涵蓋各類化工企業、礦山開采、爆破工程公司、放射科醫院、研究所等。任何參與生產、運輸、儲存或者直接接觸上述物品的人群均為適用對象,包括各級管理者與一線作業人員。此辦法特別強調了所有相關單位應當依據此方法構建自己的安全管理細則,確保符合當地政府部門的要求并向有關部門報備重要事項。這意味著不僅大中型企業需要認真遵循相關規定,小型企業和個人經營者也同樣不可忽視,以保障公眾安全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