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內部管理制度》講解了加強危險廢物管理的必要性,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了公司內部具體實施辦法,旨在防止危險廢物導致環境污染及保護公民健康。該制度詳細界定了哪些物質可被定義為危險廢物及其判定標準,并指出公司主管部門每年需發布最新的名錄更新。在責任分擔上,《制度》對不同部門設定了明確職責,例如安全環保部是核心管理部門,承擔多項管理、審核和申報任務,而其他相關部門如財務部、保衛部、物流管理中心、能源中心和銷售部也有各自的特定職責范圍。對于產生和利用危險廢物單位也列出了其必須遵守的責任要求,確保從產生到最后處理的所有環節都有章可循。
《制度》描述了從廢物識別標志的設定到處置臺賬記錄等細節,規定各單位有按月報存檔義務并參與監裝過程。此外,在危廢品處置設施的選擇上,強調應嚴格遵循國家相關排放標準和法規,保證處置過程的安全可靠。整個處置流程則被細致拆分為多步驟,包括前期審查、簽署處置合同至事后監督,并區分了有價值與無回收價值廢料的出廠規程。針對尚無法處置的廢料,《制度》也指明了應對策略;更進一步提出對從事相關人員實行資質審核與培訓上崗的要求。在突發事故處理方面,要求各基層單位建立預案機制以應對突發狀況下的應急響應與及時上報程序,違反相關規定將會面臨相應的整改通知和金額不等罰款措施。最終還觸及法律底線警示,即觸犯法律法規者將依法嚴處。
《危險廢物內部管理制度》適用于涉及危險廢物處理的企業及機構,特別針對制造業、化工行業、廢棄物處理業等相關領域。這些企業或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可能產生大量不同類型的有害廢物,需要一套系統的管理辦法來確保環境合規和員工安全。通過該文件提供的規章制度,能有效幫助各類型企業在日常管理和特殊情況下都能合法有序地處理自身產生的危險廢物,避免給周圍環境帶來危害并減少潛在法律風險,為建設綠色生產環境提供堅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