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棄物處置制度》講解了加強公司危險廢棄物處置管理的具體方法與規定,通過制定詳細的內部管理規范來防范污染環境,并確保危險廢棄物處置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該制度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等相關法規編寫。制度明確指出其所指的危險廢棄物涵蓋了在生產及檢測活動中依據國家法規確定為危廢的所有物品及其污染物。同時,對于處置工作涉及的關鍵環節——收集、暫存、轉移進行了闡述:各部門應將產生的危險廢棄物統一放置于公司指定地點;環境安全科承擔集中管理工作并對操作過程實施嚴格監督。針對具體操作流程,《危險廢棄物處置制度》強調了從部門內設立專職負責人員到危險廢棄物標簽張貼要求等細節;并且嚴禁危險廢物與生活垃圾混裝。在儲存方面,容器必須滿足密封、無破損的要求并存放于符合環保標準的地方;同時還要考慮不同廢棄物之間的化學性質以防止意外發生。而針對運輸,則要求詳細記錄并交接每一批轉運物品的相關信息,并由專門設施處理危險廢棄物。附則中提到本制度解釋權歸環境安全科且自頒布起立即生效。
《危險廢棄物處置制度》適用于各類存在危險廢棄物產出風險的企業或機構,尤其是化工、醫藥、機械制造等領域中涉及到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它不僅面向企業高層領導提供政策框架指導,同時也作為基層操作人員開展危險廢棄物分類、存放、運送等日常工作的行動指南。這份文件幫助相關企業建立和完善危險廢物管理體系,在保證安全生產的基礎上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員工健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