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工程的管理規定》講解了關于蒸汽、電氣、循環水、冷凍鹽水以及凈化空氣和非凈化空氣這些公用工程的管理和維護制度。本規定的出臺是基于對安全生產的高度重視,因為這些輔助工程對于生產安全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直接關系到企業是否可以平穩且高效地運行,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達到節約能源的目的。依據的是國家安監總局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下發的相關意見通知,旨在從職責和工作要求方面給予具體的管理規范。動力車間肩負著保證蒸汽、循環水、冷凍鹽水和凈化空氣與非凈化空氣正常供應的任務,并確保系統的穩定運行,生產副總經理需要對整個公司內部公用工程的使用情況進行統籌協調。
《公用工程的管理規定》適用于存在蒸汽、電氣、循環水、冷凍鹽水以及凈化空氣和非凈化空氣公用工程設施的企業,尤其是危險化學品行業中的大型工廠或者制造加工類企業等。無論是大型生產企業還是其他涉及到以上提到的公用工程技術設施的場所,為了保障生產的安全性、連續性和穩定性,都可以參照此規定來對公用工程實施系統性的管理措施,使不同部門在公用工程的運維工作中能夠明確自身的責任邊界,合理協作,實現節能減排的同時滿足企業的生產經營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