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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年修訂)》講解了國家對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強調這些機構應依托農業技術試驗示范基地,承擔公共所需的關鍵性技術的推廣和示范等公益性職責,并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無償技術服務。同時,該法還規定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及有關科技人員可以根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要,提供無償服務或通過多種形式提供有償服務,取得合法收益。此外,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供銷合作社、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參與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年修訂)》適用于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及有關科技人員,旨在規范和促進農業技術推廣和服務,提升農業生產效率和農民收入水平,推動農業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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