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講解了煙葉稅的征收管理規定,明確了煙葉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率及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該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定收購煙葉的單位,規定煙葉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煙葉稅的應納稅額按照納稅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乘以稅率計算。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征收管理煙葉稅,納稅人應當向煙葉收購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煙葉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購煙葉的當日。煙葉稅按月計征,納稅人應當于納稅義務發生月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該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2006年4月28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煙葉收購業務的單位,特別是那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規定收購煙葉的企業。這些企業需要了解并遵守煙葉稅的征收管理規定,確保按時申報和繳納稅款,避免因違反稅法而產生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