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亡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講解了發生不同級別生產安全傷亡事故時,應對直接責任者、管理責任者及領導責任者的行政責任進行追究的原則與措施。該文件列明對于輕傷到特大的事故,只要存在對安全工作不重視導致的事故、不按規定培訓員工、未能解決安全隱患或提供完整設備防護而造成的后果,或者沒有嚴格執行“三同時”法規(即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應急處置不當等情形,都會面臨責任追究。此外,若事故因安全措施經費被挪用,或是在作業環境存在危險而沒有充分保護、違反規章強行要求工人從事冒險或高強度作業而發生,則相關責任人也難辭其咎。制度明確了具體的處理手段涵蓋了批評教育到刑事問責的多層次處理方式,強調了按照事故性質來決定懲罰的嚴格程度,以保證安全監管落實到位。
《傷亡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適用于各類型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業、建筑業以及其他有固定作業場地的生產經營單位,尤其適合管理層與一線生產管理者用來指導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它為企業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安全責任制監督機制,在明確各個層級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責任的同時,規范了處理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方法。確保每個企業內的工作人員都能清楚知道自身肩負的法律責任和應遵守的安全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