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事故管理制度》講解了針對設備遭遇突發災害、意外損壞的界定及響應處理辦法。該制度描述了將停運60分鐘以上或影響產量達200噸以上的狀況,以及設備損失超過1000元情形定義為機電事故的情況。文件規定機電事故發生后需即刻向礦調度室通報情況,且明確不同層級的機電事故需分別由礦長帶領小組至公司領導參與進行追查與分析,并要求重大事故必須在限定時間內提交詳細報告。文中還闡述了關于機電事故處理的核心原則“四不放過”,旨在徹底弄清事故發生的根源,認定事故責任人,規劃有效的預防機制并且給予相關責任者相應的處理意見方能結案。制度進一步強調對所發生事故的全面統計和定期分析以降低事故率,同時每月和每周在特定的安全會議和安全活動中對機電事故情況進行匯總并發動集體討論來共同學習經驗教訓。此外,《機電事故管理制度》要求機電科定時向上層領導匯報上個月度機電事故具體情況。
《機電事故管理制度》適用于礦業領域的機電管理部門及其下屬各層次的技術團隊與操作人員。該制度有助于規范礦山企業的機電管理流程,確保從基層操作員到高級管理人員均能了解在設備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遵循的具體規程和采取的有效舉措,尤其針對于機電設備較為復雜密集、潛在風險較高的生產環節提供了必要的指導框架。通過實施本制度能夠加強各部門間的溝通協作效率,增強應對突發狀況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