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講解了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的定義、適用范圍及處理原則,旨在規范科學技術活動中的違規行為,營造良好的科研氛圍。該規定詳細列舉了受托管理機構、受托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專家以及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科學技術活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違規行為。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弄虛作假手段獲取管理資格、內部管理混亂、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管理失職、設租尋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私分科研資金、隱瞞違法違規行為、不配合監督檢查、違反保密規定等。此外,該規定還強調了處理違規行為時應遵循的原則,如區分主觀過錯、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確保處理過程程序正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準確、處理恰當。
《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適用于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專家以及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該規定旨在為上述單位和個人在開展科學技術活動過程中提供明確的行為規范和違規處理依據,以維護科學技術活動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進科學技術事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