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講解了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國務院對取消和下放的125項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并決定對1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具體內容包括: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中的審批權限從國家稅務局下放到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修改《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條款,簡化了外國商會的成立和管理程序;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將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相關活動的審批權下放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食鹽專營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審批權下放到省級鹽業主管機構;修改《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和第四十五條,調整了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審批和舉辦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的審批權限;修改《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簡化了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的設立審批程序。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適用于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特別是負責行政審批、市場監管、稅務、民政、漁業、鹽業、廣播電視、農業等領域的政府部門和機構。該決定旨在簡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激發市場和社會的創造活力,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