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講解了為了加強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保護公眾健康的法規依據和具體措施。該規定明確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其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職責,包括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衛生許可管理和從業人員的健康許可管理。規定還詳細闡述了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時需接受衛生監督的要求,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具體條件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及檢驗檢疫機構在審核申請材料、進行現場衛生許可考核及量化評分的程序和時限。
《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適用于在出入境口岸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以及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飲用水服務的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該規定特別適用于這些單位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包括申請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衛生條件要求、材料提交和審核流程等方面。此外,該規定也適用于相關監管部門,如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其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用于指導其開展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