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講解了森林防火工作的基本方針、責任分配、基礎設施建設和應急預案等內容。該條例旨在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條例規定了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職責,明確了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分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下的森林防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范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條例還強調了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的建立,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活動,以及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但不包括城市市區。該條例特別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涉及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相關部門。條例的內容為這些單位和個人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和規范,有助于提升森林防火工作的整體水平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