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管理辦法》講解了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行為的規范化管理,旨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委托人、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地震安全性評價行業的健康發展。該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依法取得資質證書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委托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評價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和委托人付費的原則。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其中,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為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余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的具體收費項目、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收費標準的制定應考慮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工作費用、技術審查費用、法定稅金和合理利潤,同時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地震安全性評價行業的發展等因素。跨省(區、市)的建設工程收費政策由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和委托人協商確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協議)時,應載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條款和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收費條款應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等內容。委托關系終止時,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依照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嚴格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符合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國家標準 GB17741)等相關規定,滿足合同約定的內容、質量等要求。
《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管理辦法》適用于依法取得資質證書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委托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評價服務的收費行為。該辦法特別適用于涉及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為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有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對于這些特定類型的建設工程,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以確保收費標準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其他類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服務則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和委托人根據自愿有償原則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