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禁令》講解了中央企業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的九條禁令,確保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性。第一條明確禁止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隱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組織生產。第二條禁止使用不具備國家規定資質和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第三條禁止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第四條禁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第五條禁止違反程序擅自壓縮工期、改變技術方案和工藝流程。第六條禁止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無安全保障的特種設備。第七條禁止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第八條禁止未經安全培訓教育并考試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第九條禁止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
《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禁令》適用于所有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特別是涉及高風險作業的企業,如化工、建筑、礦業等行業。該禁令為中央企業提供了明確的安全生產行為規范,有助于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的正常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