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講解了單位為加強自身消防設施及器材維護管理,以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而根據相關法規制定的規定內容。該規定涵蓋了大型自動消防設施與小型滅火器材兩個方面,對兩者的具體維護要求、責任劃分等作了詳細指導。對于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維護,文件指出在系統投入運行后應及時選擇合適的維修保養企業簽訂合同保證定期的維護,并強調這些設施應融入常規防火檢查流程之中,每日巡查必不可少且需做好記錄保存;保安部門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周期檢驗各個功能并填寫報告。另外針對特殊類型的探測器,如點型感溫、感煙探測器,在投入使用一定年限后還需按規定清洗。針對小型滅火器材如滅火器、消火栓、各類專用工具,該文檔則嚴格規定器材購置必須滿足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建立臺賬備案,保安部門負責合理的擺放位置與造冊記錄。明確由特定人員管理這些器材實現“三定”,即定時查看設備狀況(周度查看數目位置,月度關注壓力表)、季節變化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來防寒防曬防潮、確保每半年度整體排查一遍并補足短缺損壞部分。對于因使用不當造成的丟失或破損,管理人員需承擔相應責任并且要及時上報補充使用掉的器材。
《消防安全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適用于各行各業存在消防設施器材的單位,特別是機關、團體、企業以及事業單位等場所內涉及到大量人員聚集或者易燃易爆材料存儲的地方。這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廠、商場、學校宿舍區以及其他公共聚集場所等,在這些地方建立健全有效的設施器材維護管理是保障生命安全和財產不受損失的關鍵所在。通過執行此規章制度可以大大提高單位處理突發火災事故的能力,從而降低風險,維護社會的安全穩定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