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災隱患判定、督辦及立銷案辦法》講解了重大火災隱患的定義與具體情形,涵蓋了從發現到處理的全流程。該文檔描述了重大火災隱患的主要表現形式,包括影響人員疏散、滅火救援行動、消防設施失靈等情況。文檔還明確了公安消防部門對火災隱患發現時的處理步驟,以及通過集體討論和專家論證來確認是否屬于重大火災隱患的方法。一旦確定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則需要由本級公安消防部門負責人批準并立案,并向單位發放限期整改通知書,通知相關監管部門及上級部門。對于整改不力的情況,規定了跟蹤督導的具體內容以及處罰措施,涉及復查未達標的罰款或停產停業等行政手段。另外,對無法按時完成整改且理由充分者可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并對整改完畢后的銷案流程予以細化說明,如建立火災隱患專卷,保存監督檢查記錄、集體討論和專家論證過程的材料等。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督辦及立銷案辦法》適用于各地公安消防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同時涵蓋醫院、學校、養老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和儲存單位。文件主要指導公安消防機構如何依法監督和查處火災隱患,同時也為各類可能產生火災風險的企業、事業單位提供了明確的行為規范和技術支持。它有助于確保社會公共安全,尤其是當出現可能嚴重威脅公眾生命的火災隱患時,能夠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及時有效的治理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