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港使用明火管理規定》講解了港區明火的種類以及分級管理制度,明確要求港區內所有涉及明火的操作必須預先申請并按照不同級別履行審批手續。規定將明火作業分為特級、一級、二級和三級,詳細列出了各類作業的具體情況及對應的安全措施與審批流程。對于裝卸、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進行施工改造或動火行為被定為特級用火;在可燃氣體或液體的裝卸碼頭及罐區等地動火歸類為一級;而像倉庫、大型機械設備或公眾聚集場所內實施的明火作業劃為二級;其他不在前三者之列則屬于三級。文件特別指明,在油碼頭范圍內特定區域內不得動火,并強調氣焊與電焊時的安全細節規范。同時提出用火許可制度的重要性,包括用火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現場設置看護人,并且針對用火前后的清理檢查作出明確規定。對于審批的有效期及時長也有所限制,一次批準最多七天,確保安全。
《秦皇島港使用明火管理規定》適用于秦皇島港口范圍內從事明火相關作業的各單位和個人。這其中包括從事裝卸作業人員、設備維修維護的技術工人、工程施工單位、倉儲管理員工等可能涉及電焊、氣焊、烘烤等產生明火花工作的群體。同時涉及負責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及具體管理部門如集團公司安全質量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消防監督部門等各級職能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此外,進入港區作業或者臨時搭建施工設施的外來單位也要遵循這一規定,確保整個港區內安全生產無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