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動火制度》講解了固定動火區的劃定原則,規定需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并通過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來確定動火區域。該文還詳細描述了禁火區范圍內各類臨時性作業如電焊、氣割等被歸為動火作業的范疇,且此類作業均需申請辦理動火證。文件對動火證的管理進行了明確說明,包含責任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和防火措施等內容,并強調動火人需檢查是否落實以及手續完備,無權作業時可以拒絕并及時上報。文中重點講述了監護人及班長的責任,同時對分析人員的工作作出規范要求,并且明確了通排風的重要性以及作業結束后的清理責任。其他注意事項還涵蓋隔離、清除易燃物、取樣時間和樣品保存等具體要求。
《安全生產動火制度》適用于化工行業以及其他需要頻繁進行動火作業的企業或機構,包括生產制造工廠、工程施工企業、維修單位等可能涉及明火操作的場合。此制度尤其適合那些存在易燃易爆物品風險較大的領域,在保障從業人員安全的同時確保生產設備的安全性與穩定性,減少因操作不合規引發的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