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廠生產運營分析管理規定》講解了為了加強電廠生產運營分析管理,健全相關制度而設定的一系列規則和指標體系,旨在實現發電設備的經濟運行,形成科學合理的管理體系。本規程涵蓋對豐水期、枯水期和平水期的具體劃分,針對不同月份給出相應時期的定義標準,明確了不同時段下的電量結構,即尖峰時段設為19:00 - 22:00,高峰時段分為08:00 - 11:00 和15:00 - 19:00,平谷時段定于07:00 - 08:00、11:00 - 15:00 及22:00 - 23:00,低谷時段是23:00至次日07:00。經濟運行指標被細致化列出,包括發電量、機組發電耗水率、水能利用率等多項,并規定發電計劃根據來水量預測和歷史數據,以年度目標為基礎進行月度分解下達。水情及雨情預報也提出了嚴格要求,確保系統通信暢通與數據分析準確,要求對上游各站點的雨量流量做出統計,了解其他水電站入庫和出庫狀況,通過查看歷史資料結合實時信息來提高預報準確性。此外,《規定》還提到了關于減少水力損失的有效措施,建議通過依據天氣預報優化調度方式來達到降低耗水率的目標。
《水電廠生產運營分析管理規定》適用于水電廠的安全生產部及其管轄下的各電站工作人員,在這些區域內的管理人員和技術團隊都能依據此規定規范工作流程,提升水資源利用效率,保障電力供應的同時促進環保效益。無論是涉及運營規劃的專業工程師,還是負責一線運維的技術工人,在開展日常生產活動時都必須遵守該規定中的各項條款和指導方針,共同構建一個安全高效的生產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