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講解了水利工程施工前必須由局屬各單位與施工企業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或責任書以確保安全管理的落實。該文件描述了在工程項目投標時,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施工單位不得參加,并強調項目法人審查投標單位資質時須確認其相關人員是否經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文章還指出工程開工之前要全面規劃并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清晰界定施工單位的安全職責,作業人員務必遵守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相關規章制度,規范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等,如果安全保障不完善則禁止施工。制度提到工程參與各方應對職工開展教育和培訓工作,確保職工具有必需的安全認知水平,熟悉各項規則及規程,熟練掌握所在崗位的安全操作能力。文中特別規定未經省級及以上水行政管理部門教育培訓合格者禁止作業,同時,為加強施工過程中的管理,需編制保障安全生產措施方案,并在15日內報給負責單位審批存檔,遇有情況變動要及時調整措施方案再行上報,特種作業人員也要按規定獲得相應操作資格才能從事有關工作。此外,《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應妥善保存事故現場信息并向有關方面進行及時報告,在年底考核工作中對存在事故責任追究問題的一律實行否定制度。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適用于從事水利工程建設及管理活動的所有企業和相關人員,具體包括各水利工程項目實施主體及其下屬各部門,以及參與到水利工程項目的各類建筑施工企業、監理機構和其他服務提供方,此管理制度確保了所有從業者的安全操作,規范了行業安全行為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