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事故安全管理辦法》講解了針對集團所有設備安全管理的辦法與細則。本辦法旨在保障設備安全有效運行,通過引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集團安全生產管理總則等相關文件強化規章制度的權威性。該文明確了設備事故及故障定義,其中提到,設備事故涵蓋零件損壞造成生產中斷,且維修費在3萬元以上或停機4小時以上,而未滿足設備事故條件但導致停產超5分鐘的情況稱為設備故障,并強調要將故障納入事故管理體系;按損失修復金額、生產中斷時間對設備事故進行了等級劃分。在職責界定上指出一般設備事故由所屬單位負責處理并上報裝備處,重大與特大事故由裝備處調查處理且視情況參與一般事故的處理。內容及要求明確列出特定情況排除于設備事故之外。對于事故處理與分析,強調遵循“四不放過”原則以確保責任落實和安全措施到位。
《設備事故安全管理辦法》適用于涉及大型工業生產裝置與重要基礎設施等需要保持高穩定性運營的場景,在這類環境中設備的安全穩定直接關乎生產安全及經濟效益。此文件針對具備復雜設備運作系統的企業組織設計,為集團類企業在設備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難題提供了解決策略,不僅幫助建立高效的設備事故應急反應機制,還提供了詳盡的事后處置規范,適用于有專業檢修能力的團隊進行日常設備維護工作,特別關注那些面臨頻繁或潛在高強度設備使用情況的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