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封存與報廢管理制度》講解了在生產過程中對于設備封存及報廢的相關要求和管理方法。該文件描述了如何處理閑置或損壞的機械設備和儀器儀表,詳細列明了幾種情況:針對設備封存,規定了因生產任務不足導致停用半年以上的設備應進行登記造冊并標識清晰、采取防護措施,并由專人負責保養。對于封存兩年以上無使用價值的設備則需企業及時處理,甚至報備主管部門協助解決。另外,《設備封存與報廢管理制度》闡述了滿足若干特定情形的機械和設備,可以提出報廢更新申請。這些條件包括維修后仍無法恢復性能或不經濟的情形、技術落伍低效高耗能的設備以及危害環境或者沒有維修配件的情況等。同時文件還強調,需要報廢的設備在交由指定地點回收時要完整交付,且如果設備符合封存而非報廢標準,則可根據實際生產情況和技術改造需求選擇是否進入封存程序。
《設備封存與報廢管理制度》適用于各類工業企業,尤其是制造、加工類單位中涉及到固定設備資產管理的相關崗位人員,如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人、技術人員、設備操作維護人員以及企業財務部門。該文件的應用旨在幫助這些行業領域的企業優化設備資源管理、延長使用壽命并提高經濟效益,在設備管理環節上做到合法、合規、高效地控制資產投入,同時減少環境污染、保障生產安全和提升整體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