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機電設備閑置、備用管理辦法》講解了關于提高礦山設備綜合管理效率、優化資源配置和降低成本的具體舉措。辦法闡述了當采掘工作環境變化或礦井進行生產部署調整時,需書面報請并簽字同意方可停用相應設備,且停用期為三十天的規定。文章指出,在二十五回前使用單位需要詢問上級是否可以恢復生產的安排,如不能按時恢復生產,則需要將設備交由機廠進行檢修,并強調未能按時完成此操作將會受到經濟考核處罰,對機電主管同樣適用考核措施。辦法還規定,對于因工作面回撤或其他情況需停止使用設備的情況,也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回收交檢。同時文件強調對停用期設備的管理和保護措施,包括存放環境要求以及因維護不當導致損壞后的賠償責任等具體條款,進一步落實了管理人員的責任和相應的監管機制。為了確保制度執行到位,辦法明確了各責任單位和人員對停用設備檢查核驗的頻率和方式,保證了設備的有效管理和安全存放,最終達到減少設備損耗和閑置成本的目的。
《采掘機電設備閑置、備用管理辦法》適用于所有擁有采掘作業場景的企業及礦山運營單位,這些企業可能面臨資源合理分配的問題,特別是具有大型機電設備依賴性強的工作環境。本規定能夠指導這些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設備管理系統,規范從設備申請停用到再次投入運行之間的各項程序,有助于相關企業加強設備資產管理。通過該辦法,企業管理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怎樣制定適合自身的機電設備管理流程,以實現降本增效,保障生產連續性和安全性,確保在設備生命周期內的最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