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水質安全化驗制度》講解了為確保鍋爐安全高效運行,需依據GB157685低壓鍋爐水質標準進行相關管理和化驗工作的要求。鍋爐房需要配置經質監部門考核合格的專職或兼職水質化驗員,針對不同鍋爐結構和型號,采取與之相適應的水處理方式。文中列明了多種情況下水質化驗的頻率及時段,例如每月應至少化驗一次原水硬度、堿度和懸浮物等,有條件單位可以進一步開展水質全分析;對于使用爐外化學處理方法的鍋爐,應每四小時檢測一次給水軟水硬度及pH值等數據,而額定蒸發量較小(小于等于4T/H)且設備穩定的鍋爐可酌情降低頻次但需保持每日檢測。采用爐內加藥方式時,則要求給水和爐水每日最少化驗一次;供水量超過2T/H時,特別提出除氧措施的重要性,并明確了溶解氧濃度限值及特殊條件下亞硫酸根監控要求。此外,各單位還需根據自身特點提取相關技術指標用于指導實踐操作,同時必須保證水質化驗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利于后續追蹤。
《鍋爐水質安全化驗制度》適用于鍋爐管理行業,包括各類工業鍋爐使用單位、電廠供熱部門及相關的生產制造企業和技術服務組織。它主要涉及那些依據GB157685低壓鍋爐水質標準進行運營維護的機構,例如大型制造業工廠中的動力車間、供暖領域的蒸汽供應企業以及承擔鍋爐系統日常運行管理和安全檢測職責的部門。無論是配置固定專職人員還是由相關人員兼任化驗員的單位,均需遵循該制度規范實施具體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