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職責》講解了總工程師在企業生產安全技術問題中的全面責任,以及副總工程師在分管業務范圍內針對安全技術問題的具體擔當。文件詳細列舉了其職責所在:需要通過開展技術研究積極采納先進技術和防護措施,同時負責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方案設計。在涉及新廠建設、新裝置部署或技術改造時,應確保安全設施從設計到施工再到投產全程覆蓋。此外,《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職責》還指出需對企業安全技術規程進行審查并制定切實可行的技術項目,組織治理有害物質,使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對事故進行調查和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發生。
《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職責》適用于化工、建筑、冶金以及其他可能涉及高危作業及塵毒等安全隱患的相關行業中管理層崗位人員。主要受眾是承擔企業安全技術領導工作的總工程師和各業務板塊對應的副總工程師,他們需要根據此規定履行自身職責,在保障工程技術和日常運行的同時將安全隱患最小化。這些條款特別強調那些存在重大建設項目和技術升級改造活動的企業,為管理層在安全管理和技術研發上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