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定期檢修制度》講解了鍋爐的定期檢查和維修安排,強調外部缺陷應在日常巡檢時及時記錄,并且對于無法在日常處理的缺陷要記入設備缺陷記錄中。停爐內外部的檢查要求是每一季度開展一次,在這一時段內要結合停爐時間安排內外部的具體檢修工作。文檔說明了無特殊條件下水壓試驗頻率為每6年一次,不過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靈活的小修,以確保安全問題能夠在最短時間內解決。有關中修的內容也得到了詳細規定,指出需每年執行包括清除鍋爐不同部位的積垢和灰渣、清潔附屬系統如安全附件,保證其功能的正常運行,并且修理電氣與儀表控制系統等必要的維護步驟。針對大修,該文件則提出了應該根據運行狀況、以往維修及保養情況,綜合分析來確定何時啟動大型維修工程。
《鍋爐定期檢修制度》適用于需要使用到鍋爐設備的所有企事業單位或場所,這些單位包括化工廠、發電站、供暖公司以及其它依賴鍋爐產生熱量和蒸汽設施的企業機構。通過遵循該文件設定的不同級別的檢查與修復流程,上述行業的從業者能夠有效預防設備因疏于維護造成的突發故障或者效率下降,從而保障生產的連續性和員工的人身安全,減少不必要的生產成本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