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規定》講解了在不同作業環境中對工人提供的個人防護用品具體要求與分類。《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規定》描述了在存在灼傷、燙傷、機械外傷等危險的條件下,工作單位需為工人配備工作服或圍裙,根據實際需求添加工作帽、口罩等防護裝備。文檔指明對于處于強烈輻射、低溫環境的操作崗位以及暴露于毒性、刺激性物質或粉塵環境下的員工,工廠應提供針對性的防護用具,例如適用于氣體、蒸汽或者粉塵條件下的口罩、防護眼鏡和防毒面具。此外,在噪聲、強光、輻射熱和飛濺碎片環境下工作的員工應配置護耳器、防護眼鏡或安全帽盔。文檔也特別提及經常涉水或液體環境中的人員需得到防水靴或鞋,高空工作者需要安全帶保護,電氣相關操作者要供給絕緣手套或靴子。對于露天作業工人和寒冷地區工作人員,規定指出必須按照實際需求提供相應的防曬、防雨或防寒用品,保障特殊工種在不利氣候條件下的健康權益。
《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規定》適用于各類涉及高危作業的企業和場所,覆蓋建筑施工、化學化工生產、冶金、電子電器裝配以及交通運輸等領域,同時適合在高溫、粉塵、有毒物質及電離輻射等環境下從事特殊作業的工人群體。此文件尤其為那些面臨潛在職業危害風險且需長期穿戴防護用具的從業者提供指導依據。無論是制造企業還是工程建設單位,該文件均能作為制定內部安全生產標準的重要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