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管理制度》講解了采礦公司所屬單位在計劃、購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前需同時向環保中心及醫療管理中心報批,未經審批不得進行任何購置。對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放射工作場所,該制度強調放射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和驗收,直至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驗收通過才可辦理購買手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健康與防護是重要環節,員工須接受定期健康檢查與專業知識培訓以獲取上崗資格,并佩帶劑量牌以及受到職業健康監測。一旦發生事故則由部門實施分級負責、管理和報告機制,并積極配合上級相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針對單位信息變動的情況,《制度》明確了三十天內向上級部門匯報變更細節的規定,確保資料始終準確無誤。單位負責人需要根據本單位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策略并執行國家相關防護標準,設立專門的防護管理機構,組織定期防護檢查及法規培訓,制定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理方案,并為接觸輻射的專業人士爭取權益保護。《制度》嚴禁無資質轉讓放射性材料和裝置的行為,確保操作合法依規。另外,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未按規定流程采購使用放射物品,以及對放射工作許可登記等違規情況給予嚴厲處罰。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管理制度》適用于涉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的各類企業和單位,包括但不限于采礦業中的開采企業、醫療機構中的診斷治療中心以及其他行業中的研究與檢測部門等。所有涉及這類特殊物質和裝置的單位都應依照本文件規定,在設備引入、防護設施建設、人員健康管理、信息更新等方面嚴格遵守各項規定,以維護公眾與從業人員的安全,并遵循法律要求保證經營活動順利合法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