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講解了為保障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消防規定而制訂的具體舉措與責任劃分。學校消防安全管理由校長負總責并協調工作,組織部分教職工構成的義務消防隊進行配合。該規定明確指出,消防工作中各部門需落實防火責任制,各自部門領導為防火責任人,強調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防火責任人和義務消防員需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指示,普及消防知識,經常性地檢查防火安全,及時糾正消防違章并整改火險隱患,保證各類消防器材處于良好狀態,疏散通道暢通。同時要求對室內各類易燃物嚴格管理,禁止違規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如煙花、汽油等易燃易爆品以及劇毒品;確保樓梯、走道和出口保持無阻礙暢通。明確規定安全用電規范防止超負荷用電器引發意外;在火災預警時應及時報警、迅速采取措施滅火并在撲救后協助查清火災起因。若發生占用封堵疏散出口等情況視情節輕重可進行罰款甚至行政處理。
《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適用于所有涉及校園內部安全維護的相關人員,這涵蓋了全體教職工和廣大學生。針對教師而言,無論是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校領導,還是組成義務消防隊的部分教職員工及各個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他們均是此規定的直接受眾;對于學生,由于校園是其長期學習生活之所,知曉本規定有助于他們在面對潛在火災隱患時采取正確的防范措施,共同參與到保護自身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行動中來。這一范圍也擴大到學校的各類后勤保障、服務工作人員,在確保校園整體安全方面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