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講解了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及保護其在生產勞動中健康的相關制度安排。未成年工被定義為年滿十六周歲但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其特殊保護措施是基于該群體處于身體發育和接受義務教育的特點制定的。文檔列舉了禁止未成年工從事的危害較大的工作種類,包括但不限于接塵作業、有毒作業、高處作業、冷水作業、高溫與低溫作業、高原作業等。同時,對患有特定疾病或具有生理缺陷的未成年工也明確了不可參與的工作類型,這些病癥涵蓋心血管系統、呼吸系統、消化系統等多方面,并詳細列出了患病或有缺陷的情況。此外,《規定》還要求用人單位需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據此調整勞動量和崗位。在使用未成年工時需向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相關證書才能正式上崗。同時強調了用人單位應對未成年工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與培訓。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適用于各級地方政府部門以及涉及到雇傭十六至十八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的企事業單位和組織。它主要服務于制造業、礦山開采、林業作業以及其他存在潛在勞動風險的企業單位中的未成年用工情況。同時,本規定的條款也為相關行業的監管人員和工會監督工作者提供了執法依據,用以保障未成年工的安全與權益不受侵害。通過遵循相關規定,企業能更加規范地進行未成年工管理與用工,符合國家關于勞動力市場的法律規定與道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