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講解了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單位需要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相關規范和要求。此制度明確規定綜合辦負責每位職工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建立與管理,檔案涵蓋的內容包括勞動者的從業史、既往病史、接觸職業病危害的歷史、工作場所監測結果、健康檢查記錄以及診療情況等重要信息。該文還規定,檔案管理員需要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且相關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有權查閱檔案。對于離職人員,其檔案應當封存三個月并至少保存10年以上。同時強調檔案的存放環境需具備防蟲、防霉及防盜的功能,并明確禁止檔案被隨意翻閱與復印。
《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適用于各類存在職業病風險的企業或機構。涉及行業主要包含但不限于礦山開采、化工生產、冶金制造等領域的企業。此文檔重點面向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檔案管理人員,還包括勞動者以及企業高級管理者。通過這一制度能夠使這些人員明晰自身在職業健康管理中的義務和權限,從而確保企業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有效保護職工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