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防護管理規定》講解了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過程中必須執行的安全管理要求。該文件描述了公司內部針對射線作業的具體審批和監督職責,明確了放射性物質、裝置及設備的定義,并著重強調許可登記程序及相關設施的設計與驗收規定。其還對新建、改建、擴建相關設施時所需采取的三同時措施做出了要求。此外,《規定》闡述了人員上崗資質標準以及放射源運輸、儲存、使用中的具體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專車運輸、專人管理等細節,提出了在作業場所設置明顯警告標志以及控制區域范圍的規定。對于可能因條件改變而導致的巡測更新及設備拆除、安裝環節中所制定的風險評價方案也作了說明,保障全體員工和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及環境不受污染。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防護管理規定》適用于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的企業單位,主要聚焦于石油化工等行業或相關領域需要開展射線作業的企業。它涵蓋了質量環保部門、生產運行部門及其員工,同時也適用于外來承包商進行相關作業的場景。此文件為那些有放射防護需求的各類企業提供指導,確保操作規范合理,最大程度保護作業人員與環境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