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護安全管理制度》講解了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相關要求,確保符合國家的標準化規范,必須配備專用設施和場地,并具備相應的質量控制及防護管理制度。此文檔描述了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滿足的從業資質,包含接受專業培訓以獲取必要的證書,同時需定期進行體檢以及接受專業知識培訓。制度規定放射治療工作人員必須取得衛生部頒發的大型醫用設備上崗證,并強調放療科主任的職責是全面監督科室的質量保證和放射安全防護工作。在具體的操作方面,制度提到放射防護裝置的強制配置需求,包括佩戴劑量監測器、警示標志和個人防護裝備。制度還提出了設立專門的安全防護組織來管理日常工作,并對事故發生時的應對措施作出指示。文件也指出了操作規程的嚴謹性與必要性,涉及定期對放射裝置維護保養,劑量及環境輻射水平的監測,所有記錄須完整保存。
《放射防護安全管理制度》適用于各級醫療機構,尤其是具有放射診療項目的單位,如綜合醫院、腫瘤專科醫院或醫學影像中心等。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人員,例如放射治療師、核醫學技術人員及其他涉及放射防護管理和操作的醫務人員均需遵循本制度內容。另外,相關監管機構如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也可將其作為行業標準參照依據,用于指導、監督區域內放射診療機構的安全運行,確保從業人員和患者的生命健康得到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