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農產品召回處置制度》講解了生產銷售中出現的不合格農產品依法需要被召回的規定以及具體操作流程。該文件描述了包括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種養大戶、家庭農場和農產品銷售單位在內的相關機構,必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農產品的質量監督,并在發現問題農產品后立即執行無害化處理程序。文中明確了需依法召回的幾類主要情形:一是經檢驗發現存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化學品;二是化學殘留、重金屬等有毒物質超標;三是包含有害微生物或寄生蟲的情況。文件還規定了對于檢測結果有異議時可以申請復檢,但復檢前必須停止銷售。同時,若再次確認不合格則必須實施召回并公開召回信息,告知公眾停止銷售與消費。最終責任方還需承擔相應經濟賠償責任,同時應配合質量安全監管部門接受不定期檢查與監督。
《不合格農產品召回處置制度》適用于所有參與農業生產及流通的相關主體,包括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社、種植養殖大戶以及家庭農場和銷售單位。此外,本制度還覆蓋農業管理部門及相關質量監管人員,要求其對整個過程中的不合格農產品召回工作予以嚴格的監督管理指導,并確保各環節均遵循規范要求進行有效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