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藥品管理制度》講解了有關放射性藥品在醫院的規范化管理和使用的一系列要求和標準。該制度首先提到其根據國務院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進行制定,并詳細列舉放射性藥品的概念與分類,包括裂變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及其他相關制劑和標記藥物等類型。該制度還指出醫院在使用放射性藥品時需要獲取有效的《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且許可證每5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須申請換發證件。另外規定放射性藥品采購應為生產企業直接供貨,規避中介參與流程;其主要應用于醫院的核醫學科室,并且需要具備經培訓的技術人員操作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了采購計劃的審核批準流程,強調存放需置于特定活躍實驗室環境并配置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質量檢查及不良反應監測的責任也歸屬于核醫學科,而對藥品使用后的廢料,必須嚴格按國家環境保護和輻射防護相關規定實行分類處理。
《放射性藥品管理制度》適用于各級醫療機構中涉及到放射性藥品應用的核醫學科室。具體而言,它指導醫院管理者在合規前提下建立放射性藥品從采購到使用的全程管控機制,確保醫務人員遵循規范化的管理流程,以最大限度降低輻射風險保障醫療安全。同時對于環保部門、藥品監管單位以及接受治療或檢查涉及放射性藥品的患者均提供了重要參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