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喀左鑫興礦業有限公司“4?24”墜罐事故的處理決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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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喀左鑫興礦業有限公司“4?24”墜罐事故的處理決定.docx
《朝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喀左鑫興礦業有限公司“424”墜罐事故的處理決定》講解了對一起發生于2014年4月24日的墜罐事故的調查結果與責任追究決定。該事故發生在喀左鑫興礦業有限公司七號脈礦體地下開采系統,導致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247萬余元。市政府通過組建事故調查組進行了深入調查并提交了相關報告。文件批復明確表示對事故的責任單位與責任人進行處罰,并明確了處罰的具體數額和方式。鑫興公司作為發包方被罰款20萬元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天承公司作為承包單位罰款23萬元并同樣暫扣許可證;泰鼎公司提供存在隱患設備的主要責任受到安全標志暫停及停止延續申辦工作等處置。此外,多個相關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都按照其崗位職責與失職程度受到了不同金額的經濟處罰甚至撤職和刑事責任追究,包括劉子明、龐玉珍等人在內的多人都有明確的責任認定及罰則說明。政府方面也有相應負責人如喀左縣安監局副局長王志明接受了行政警告處分。
《朝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喀左鑫興礦業有限公司“424”墜罐事故的處理決定》適用于礦山開采企業及其相關合作單位,特別指向非煤礦山行業的管理與運營主體以及設備供應商。也適用對地方政府負有監管職責的相關職能機構工作人員。這些群體應從中認識到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并改進提升,確保類似的安全生產問題得以防范和避免,尤其是需要落實好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保證行業規范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