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講解了環境保護部門及相關單位在應對環境污染和破壞事故中需承擔的責任,同時對報告制度進行了詳細規定。該辦法描述了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類型劃分,明確將其分為水污染、大氣污染、噪聲與振動危害等多類事件。根據影響程度的差異,將事故等級劃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大四種級別,各等級對應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人員受害狀況以及自然資源損壞范圍等指標。為確保事故發生后及時響應,《辦法》還提出明確的工作流程,如事故發生后環保部門應及時赴現場調查,并依職權確認事故性質與危害等級。針對不同等級的事故,各級環境保護部門需履行不同的報告義務及時間限制要求,例如速報時限為發現事故后2小時內提交基本信息。報告內容涉及事故初始簡要情況、具體細節數據及其原因過程,直至最后的處理結果和長期影響評估。為保證信息的真實性,還強調各單位應對上報內容負全責,并提供定期統計與匯總以形成常態監管體系。
《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適用于全國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及相關職責范圍內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眾環境監督團體,主要覆蓋從事生產經營、廢棄物處置以及其他可能引發污染或生態破壞的企業組織。此文件也指導了自然保護區域管理單位,特別是負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與管理的相關機構。其適用行業領域主要包括化工制造、礦產開發、工業排放等高污染風險企業,以及涉及放射性物質操作和自然保護區資源開發的特殊行業。此外,地方社區環境保護志愿者團體也可作為輔助監督力量使用這一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