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協管員工作職責》講解了公共安全協管員的具體任務與責任范圍,涉及法律宣傳、監督、臺賬建立、信息收集和調處投訴等多個方面。其主要內容包括:宣傳農村公共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知識,覆蓋商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維權、環境保護、消防安全、道路交通等重要領域。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時涵蓋商品、服務、公共衛生、排污行為及交通違規等多方面內容,并要求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還詳細提到建立各類分類臺賬檔案并實施動態管理,明確收集與報送無證無照經營及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的信息職責。此外,《公共安全協管員工作職責》明確了協管員需配合鄉鎮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執法檢查和事件處理工作的義務。
《公共安全協管員工作職責》適用于全國范圍內從事農村基層公共安全工作的人員或單位,尤其是負責村級或基層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這不僅限于鄉鎮行政區域內承擔綜合管理和具體執行職能的角色,也面向需要了解和執行該文件的企業和個體商戶等相關方。這些職責對確保農村地區生產、生活環境的安全起到了基礎性作用,對于維護廣大農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