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機車相撞重大責任事故案》講解了1990年4月16日發生在江西省豐城礦務局建新煤礦的一起重大安全事故。該事故描述了掘進四區的電機車司機王某某在工作中違反安全規程的行為過程,及其導致的嚴重后果:由于未按規定修理機車、擅自用強度不足的水針替代控制把手,并且交班時未正確停車而超速行駛,最終造成電機車失控與提升人車相撞,致使4名礦工死亡。分析部分指出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司機忽視了安全生產,具體表現為發現設備問題后沒有采取維修措施卻冒險操作,以及違規駕駛導致不可控的局面。文件明確表明這起事故源于司機對安全規章的輕視和違章操作行為,同時提及王某某觸犯刑法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案件中涉及對王某某依據煤礦安全規程條款的具體違法行為進行審查,并依法判定刑期。
《電機車相撞重大責任事故案》適用于煤礦行業中的電機車司機、安全管理監督人員以及相關法律從業者等群體。其內容尤其針對需要強化安全生產教育及法律法規遵守意識的礦井從業人員。無論是從事一線操作還是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都能通過此案例加深對于安全生產重要性的理解,了解違章操作可能導致的極端后果。此外,對于涉及煤礦領域刑事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而言,這也提供了一個參考示例以幫助更好地理解和裁定類似事件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