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罐籠甩出死亡重大責任事故案》講解了發生在1990年10月26日江西高安獨城鄉江上煤礦的一起罐籠提升事故。該事故發生于夜間作業時間,導致3名工人墜亡,并造成71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案件回顧中提到頭門工羅某某在罐籠上升期間違規攜帶木料上井,無視他人勸阻并將廢木料放置在南翼保險杠附近,在罐籠提升操作時因安全設施使用不到位致使車頭保險桿脫卡、撞擊井壁。由于罐籠內空間結構被破壞并劇烈擺動,最終釀成3人被甩出罐籠墜落致死的嚴重后果。通過對這一事故的責任認定,《乘坐罐籠甩出死亡重大責任事故案》進一步指出羅某某作為現場當事人未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其強行攜帶物品引發罐籠內部穩定狀況失衡的行為是造成此悲劇的直接且主要責任。此外還提及對違法者進行司法追究的情況,根據法律判定,高安縣人民法院對羅某某以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拘役6個月。
《乘坐罐籠甩出死亡重大責任事故案》適用于礦山行業特別是有豎井提升系統的企業和作業環境。這些場所的員工,包括提升罐籠的操作人員和管理者都能從這個案例中學到教訓。同時它也可作為安全教育素材,用于培訓一線工作人員以及安全監督負責人。通過剖析此案例可以幫助相關人員明確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增強對違章行為可能產生后果的認知,并提高礦井上下班過程中各類安全事故的防控意識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