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機械傷害事故》講解了一起發生在2004年某石油鋼管有限責任公司動力分廠空壓站的嚴重事故。這起事故是電工班長帶領兩名工人王某和杜某,在更換天井照明燈泡后,返回途中導致一人死亡的安全事件,直接經濟損失達9.4萬元。事故中,王某未戴安全帽且行為不當,抬頭時被夾傷致死。文件分析了事故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為王某個人操作違規;間接原因為空壓站廠房與葫蘆吊設計存在缺陷、員工教育不足;管理原因則是現場監護人職責不到位。針對事故,《1122機械傷害事故》描述了三項重要措施建議:全面整改設備隱患并將照明改為墻壁彎燈,加強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提升防護能力,增強現場管理人員的監察力度杜絕類似問題再次出現。
《1122機械傷害事故》適用于工業生產中的機械維護及作業領域,尤其是涉及高空作業與特殊設備如吊裝設備的工作人員和管理者。同時,對于石油鋼管生產及其他類似重工企業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幫助他們認識和防范機械傷害帶來的風險。它還對安全生產管理和培訓人員提供啟示,以便在各類企業的日常管理實踐中改進操作規范、強化安全管理規程和事故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