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十一行人下山放飛車事故》講解了某日中班,在南十一車場,張某、李某和鄭某三人執行任務時發生的一起未遂事故經過與細節。張某操作絞車、李某負責信號發送以及鄭某回復信號過程中,由于張某不按規定操作并貿然換檔造成絞車失控、兩輛車柱像箭一樣快速下滑的局面。盡管最終在李某采取緊急停車等措施后5分鐘內停止運轉,卻已形成嚴重隱患。《南十一行人下山放飛車事故》描述了這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張某未遵守操作規程的主觀過失,同時明確了李某在安全保障環節也存在問題沒有及時阻止張某違章。在責任劃分層面,《南十一行人下山放飛車事故》指出張某是主要責任人,并明確對本次事件的責任進行了具體分配。防范上該文件給出了嚴格執行操作規定和職工教育培訓強化等要求。從教訓來看,此次事故強調所有工作必須按規程辦事的重要性,防止因盲目行為而再次出現類似狀況。
《南十一行人下山放飛車事故》適用于煤礦及其他相關礦業領域的絞車設備操作人員及相關安全監管人員,對于從事運輸類機械設備特別是絞車設備的專業人士有重要參考價值。它不僅有助于上述領域從業人員深刻認識違規操作的風險后果,還提醒安全管理方需要不斷改進人員之間的聯保互保機制,進一步完善各類特殊工種崗位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以有效減少同類事故發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