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講解了工程中涉及的關鍵詞定義、合同適用的語言和法規,并具體明確了監理單位與業主在合同中的各項義務與權利。該文章首先描述了工程相關的關鍵名詞,如“工程”“業主”“監理單位”“監理機構”等的明確定義。隨后詳細規定了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依據國家法律以及相應地方或部門的法規實施,并確定合同書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的原則。對于雙方的主要義務方面,《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列舉了監理單位的具體任務,包括向業主提交人員名單與規劃報告、提供專業咨詢意見以及妥善管理與保護業主財產等。同時說明了業主負責的協調外部關系、按時提供必要的資料、書面答復決定等相關事項。此外,在闡述權利分配時,詳細列舉了監理單位可自主行使的權利,如建議選擇設計單位及施工單位、監督工程質量與進度及擁有審核工程款項支付等內容。業主則保留在特殊情形下授權變更的權利。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適用于參與工程建設監理的相關單位,涵蓋工程領域的業主、監理機構、承建商以及其他關聯方。這些規范特別適應于建筑、基礎設施及其他各類工程行業中的合同簽訂及執行。無論大型還是小型建筑工程、土木結構項目以及機械電氣等工程項目,所有需通過監理機制確保工程質量與效率的企業或組織均可參考此合同標準條件來構建其合作框架,用以明確彼此間的責權利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