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進口采煤機被燒》講解了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區礬石溝煤礦發生的一起特大火災事故,詳細描述了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情況。文中明確了事故的經過,涉及1986年3月3日由于現場工人在存放進口采煤機設備的地方吸煙,遺留火種引燃地面鋸末,導致大量設備被燒毀,直接經濟損失達260多萬元,同時使價值近600萬元的采煤機組失去配套使用價值。文章追溯了從機組引進過程中的責任分工,指出省煤管局安排相關人員出國實習、檢查以及確定項目負責人后,在實際執行階段卻出現安全措施缺位的問題。特別是機組設備到達礦山后被隨意堆放在無任何防護和標識的場地,未得到專門管理,并列舉了幾名關鍵人員對于防火標志缺失、人員教育不到位及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方面存在的失職表現。最后,《太原市進口采煤機被燒》分析了相關責任人未能履行職責的原因并對其進行了處理,法院依據法律認定程某某等四人構成玩忽職守罪,判處了相應有期徒刑。
《太原市進口采煤機被燒》適用于煤礦企業管理人員以及負責大型機械設備保管、使用的技術人員和安全部門工作人員。特別是煤礦行業及其他與大型裝備進口、存儲相關的單位應將此案例作為培訓教材或安全警示文件使用。此外,它還可用于提醒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加強監督檢查,以確保類似的安全隱患不會再次發生,進一步強調全員安全意識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