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務管理辦法》講解了征信業務的全面規范和管理要求,該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詳細規定了征信業務的定義及其涵蓋范圍,包括對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對于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企業,明確需要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機構許可;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則需辦理企業征信機構備案;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應依法辦理信用評級機構備案。同時,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取得合法征信業務資質的市場機構合作獲取征信服務,并強調征信業務要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或濫用,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此外,辦法具體闡述了信用信息采集的方式,強調合法正當、最小必要原則,禁止欺騙、脅迫、誘導等方式采集信用信息,并對信息提供者與征信機構之間的合作協議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在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方面,征信機構應遵循客觀性原則,提高信息準確性,發現錯誤應及時更正并優化內部處理流程。關于信用信息提供和使用,征信機構應當遵循公平性原則,對信息使用者的身份、業務資質、使用目的等進行審查。
《征信業務管理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開展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的企業和個人。這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機構、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以及信息使用者。具體來說,它不僅適用于傳統意義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也適用于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組織同樣適用本辦法中關于金融機構的規定。此外,任何在中國境內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個人進行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單位或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以確保征信業務的健康發展和社會信用體系的有效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