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排水規程》講解了煤礦井下排水系統的主要設備及其配置要求。規程規定,必須配備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其中工作水泵應在20小時內排出24小時的正常涌水量,備用水泵的能力應不低于工作水泵的70%,檢修水泵的能力則不應低于工作水泵的25%。對于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建議在主泵房內預留安裝額外水泵的位置。規程還要求必須設置工作和備用的水管,其能力應與水泵匹配,確保在20小時內排出24小時的最大涌水量。配電設備需與水泵相適應,能夠同時啟動工作和備用水泵。礦井主要泵房應至少有兩個出口,其中一個出口應通過斜巷通到井筒,且高度應高于泵房底板7米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向井底車場并設置防水防火的密閉門。此外,規程還詳細規定了水倉的容量、結構和維護要求,如新建或改擴建礦井的水倉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小時的正常涌水量,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小時的采區正常涌水量,水倉的空倉容量應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每年雨季前,應對排水系統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
《煤礦井下排水規程》適用于煤礦企業的井下排水系統設計、安裝、維護和管理,特別適用于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涌水量較大的礦井。該規程為煤礦企業提供了詳細的排水系統配置標準和技術要求,有助于提高礦井的安全生產水平,預防和減少因排水系統故障引發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