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執法程序規定》講解了安全生產執法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旨在規范安全生產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該規定明確了安全生產執法的定義,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權中,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同時,規定強調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公示制度,將執法依據、程序和結果等事項向當事人公開,并在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規定還強調了公正執法的原則,要求采取合法、必要、適當的措施和手段,確保執法行為的合法性。此外,規定詳細說明了安全生產執法主體和管轄權的問題,明確了內設機構或派出機構的執法責任,以及委托執法的相關要求。在行政許可程序方面,規定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示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等內容,并明確了申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安全生產執法程序規定》適用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內設機構或派出機構,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機關或組織。該規定不僅為安全生產執法人員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南,也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了解和監督安全生產執法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適用于各類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業領域,尤其是高風險行業如化工、建筑、礦山等,確保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規范化和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