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講解了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明確了制度制定的目的在于落實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該制度依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化工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要求,詳細規定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適用范圍、職責分配、基本要求等內容。具體而言,制度要求公司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隱患自查、自改、自報的管理機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位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責任,并加強對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制度還強調了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的具體職責,包括資金投入、防范措施制定、問題解決和報告等。辦公室負責公司級安全檢查的組織、實施、驗證,記錄和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評審評價安全檢查制度和檢查表。各職能部門和下屬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評估、整改等工作。此外,制度還規定了安全檢查的基本要求,包括制定安全檢查計劃、編制安全檢查表、定期評審和修訂檢查表、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等內容。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所有涉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的部門和人員,包括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辦公室、各職能部門及其下屬單位。該制度特別適用于化工企業、井工開采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等高危行業,旨在通過規范化的管理和具體的操作要求,確保事故隱患得到有效排查和治理,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